欢迎光临江苏海洋大学MPA教育中心
 首页 | MPA概况 | 中心动态 | 教学管理 | 师资力量 | 招生工作 | 学位管理 | 学生文化 | 下载专区 
下载专区
 学籍管理 
 学位申请 
 学生活动 
 
学籍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下载专区>>学籍管理>>正文
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0-02-21 18:37  

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2]3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在学期间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二)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三)参评年度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推荐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担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9月底前进行评审推荐,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以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单位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获奖研究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异议做出裁决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与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拨款情况,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校纪委、审计处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各自评奖实施细则,并报校奖助工作小组审核备案。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报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国家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江苏海洋大学MPA教育中心
电话:(0518)85895545      邮编:222005
通讯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9号江苏海洋大学MPA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