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制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相关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