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调动研究生参与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担任导师(或课题组)安排的学术研究、科技攻关、产品开发、技术推广等工作。助教是指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担任本科生相关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指导等与教学有关的工作。助管是指研究生担任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或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等辅助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申请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的原则,由研究生处负责与协调。
第五条 助研、助教岗位设置由导师申请、报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助管岗位原则上在缺编单位(部门)设置,由研究生处商人事处确定,面向全校研究生公开招聘。助教、助管岗位聘期一般为一学期,助研岗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且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二)申请人导师同意,不影响个人培养计划的完成,不因受聘“三助”岗位延长学习年限;
(三)每位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同时申请或兼任助教和助管岗位;
(四)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在处分期间内的研究生,考试不及格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助教、助管岗位。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助研、助教的聘用由各学院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助管岗位聘用程序如下:
1.研究生处每学期公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要求、岗位工作内容、聘期等。在岗工作时间少于一个学期或利用假期完成的临时性工作岗位信息随时公布。
2.研究生根据岗位要求及个人实际情况填写《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3.研究生处与审批通过的研究生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聘期、岗位考核要求和岗位津贴标准等。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八条 受聘研究生应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岗位工作,自觉接受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助研、助教岗位的管理与考核由设岗的相关学院负责,并在每学期将聘用、考核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条 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处会同聘用单位(部门)负责,助管工作时间为每周6-8小时。受聘研究生每月填写助管岗位记录,经聘用单位(部门)认可后报研究生处。聘期结束时,由聘用单位(部门)签署考核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存档。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可以优先续聘同一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参与下一聘期的“三助”岗位申请。
研究生受聘助管岗位期间不遵守岗位工作纪律、不能尽职的,或因“三助”严重影响自身学习的,由聘用单位(部门)或研究生导师提请研究生处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助研津贴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津贴标准,并按月从其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助教津贴由主讲教师根据研究生实际承担的辅助教学工作量确定额度,并从其本人课时费中支付。
助管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每月由研究生处统一造表,由财务处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银行账户,每月上旬发放上个月的津贴。临时性岗位津贴参照此标准折算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