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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2020-02-21 18:33  

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公寓是研究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培养研究生文明守纪习惯,保证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研究生的特点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后勤管理处、公寓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工作处为公寓物业管理的监管部门;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二级学院为公寓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公寓入住制度

第三条 研究生公寓房间由研究生处统一调配管理。研究生住宿由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安排。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按学校规定和安排办理学生的入住、调整和退宿等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每学年开学时应先到财务处交纳住宿费,凭收据在相应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入住期间,研究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缴纳应缴水电费用,否则物业部门有权拒绝安排其住宿。

第五条 研究生应按研究生处安排的楼栋、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公寓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统一调配管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

第六条 学校为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安排在研究生公寓集中住宿,凡具有全日制学籍的研究生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在校外住宿(即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或公寓房间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学院签字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一)若因休学、实践实习、科研合作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一个学期及以上;  

(二) 家住连云港市区且离学校较近,有较强自理能力的学生;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住宿并得到学校、导师和家长准许的学生。

第七条 走读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符合走读基本条件的学生,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填写《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走读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家长签字,所在学院初审同意,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二)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导师、家长与学校签订《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走读生走读承诺书》。走读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备案。

(三)申请审批的时间:老生为每年暑假前两周,新生在入学报到时。走读时间以一学年为限,如第二学年仍要走读的,需重新申请。

(四)走读得到批准后,须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假期申请留宿研究生公寓的,必须服从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相关部门的统一调配安排,遵守学校及相关物业部门假期留宿的有关规定,否则学校不予安排假期留宿。留宿学生由本人填写《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假期留宿审批表》,经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在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留宿手续,二级学院应加强本学院学生留宿期间的教育管理

第三章 公寓退宿制度

第九条 因休学、走读等不需要安排住宿的研究生需到研究生处及相应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并于三日内搬离寝室。研究生退宿后,原则上学校将不再安排重新入住。确有特殊原因要求重返学校住宿时,应在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办理有关手续。已办理退宿手续仍在宿舍居住的,一经发现,按一个学年追缴其住宿费。

第十条 已修满规定学分、经学校批准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可持学校相关证明到研究生处及相应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毕业离校退宿手续,其住宿费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和毕业生离校时,由物业管理部门安排公寓管理人员按原住房间所配置的固定设施的数量、完好程度进行验收,交清钥匙,退还公物。对由研究生个人或各寝室集体管理的公物,离校时须经公寓物业管理有关人员查验,如有人为损坏、丢失照价赔偿。退学研究生应于下文五日内退宿离校,如有不按时退宿离校者,由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和物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公寓财产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正常使用、保管和爱护研究生公寓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楼栋内所配公共物品研究生不可随意变动、私自拆装等。如发现设施设备有丢失、损坏现象,应当及时报告或报修。

第十三条 爱护公寓的公共设施,严禁使用利器在墙壁和家具上刻写,严禁在公寓内从事篮球、足球等有损公物的体育运动。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自然损坏除外),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更换、维修费用或按价赔偿。

第十四条 提倡节约用电、用水,电源和水龙头随用随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水电的使用以定额指标管理,超额费用自理。学校保障正常供水、供电。

第五章 公寓安全和文明制度

第十五条 研究生要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注意防火、防盗、防骗。在公寓楼内严禁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焚烧废弃物,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六条 住宿研究生需遵守研究生公寓(宿舍)所在楼栋及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寝室内动用明火(如点蜡烛,燃烧纸张,垃圾,点煤油炉,酒精炉等),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饭锅、取暖器等大功率违规电器和劣质电器;禁止私自拉接电源。

第十七条 对在公寓发现的热得快、电炉、电火锅、酒精炉、煤气炉等用具立即收缴,对其他违章器具,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公寓物业管理公司在检查登记的同时,集中送至相关二级学院保管,放假或毕业回家时退还。

第十八条 加强防盗意识,注意保护公寓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应当妥善保管。离开房间或睡觉时应该锁门、关窗。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公寓楼值班室、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或保卫处。

第十九条 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生活习惯。按时就寝、起床,同室成员间要协商好就寝时间,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休息。公寓楼门关闭后,不得随便出入,需出入者应当说明理由,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夜晚十点后,男生不准擅自进入女生寝室,女生也不准进入男生寝室,严禁男生女生混住。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研究生公寓进行推销活动,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寓区开展各种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公寓住宿的全体学生,由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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