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学科、专业均可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本细则,并结合全国各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包括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下同),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章 学位课程的要求
第七条 学位课程的设置
一、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
二、专业课;
三、外国语。
第八条 学位课程的考试方式与要求
一、硕士学位课程的学习与考试,可按本细则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二、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由研究生处组织考试,其他课程由各学院组织考试。
三、课程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课程考试如有不及格(60分以下),可申请重新修读。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对本门学科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二、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学科或科学技术领域上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可参照本细则第九条;同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注重理论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体现特定的职业背景和较高的应用价值,表明作者具有综合运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独立承担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专业学位论文工作时间可包括专业实践时间。
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字数要求,一般不少于3万字。各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提出不低于本规定的学位论文字数要求,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严密,结构合理,文句通畅,图表清晰;引用他人资料,应出自原著;利用合作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应加附注。
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论文独创性与使用授权声明、中英文提要、目录、序言或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发表的论著篇目、附录等。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细则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水平,提出各学科、各专业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 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各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科研成果标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申请论文答辩资格时,须提交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硕士学位课程和其他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
三、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四、学位论文通过学术不端系统检测,重复率达到相应学院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资格审核
一、申请人应在提出毕业申请的当学期第四周前提交学位论文及答辩申请。
二、导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毕学位论文,对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价,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外语水平、科研能力及学风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和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三、学院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等进行初审,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四、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应根据培养计划和科研要求,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核,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同意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未解除;
(二)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有考试舞弊和论文写作作伪现象。
六、个别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如科研成果尚未达到要求,但其学位论文已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且其他答辩条件也已符合,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可同意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
一、学位论文评阅人(单位)的确定
被抽中参加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其评阅人(单位)由研究生处根据有关高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和专家等具体情况确定;未被抽中的硕士学位论文,其评阅人(单位)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二、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要求
(一)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在该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
(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聘请2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专家。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的送审
一、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送评阅人审阅。
二、硕士学位论文按照一定比例,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盲审。盲审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负责送审。
三、保密学位论文不实行盲审。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包括学术评语和评阅结果两部分。
一、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学术评语的主要内容为:
(一)论文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
(二)对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三)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写作水平及其他优缺点。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
评阅结果可分为:
(一)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二)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包括: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分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三种。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评阅意见是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和学位审核的重要依据。
一、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 而且评阅人未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则可以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如果有评阅人提出“修改后答辩”,则申请者必须根据评阅人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和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三、如果评阅意见中出现“不合格”或“不同意答辩”的情况,则按照如下办法处理:
(一)如有2位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或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二)如有1位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或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如申请人和导师认为学位论文评定等级“不合格”或评阅结论“不同意答辩”是学术观点分歧所致,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讨论,确认后方可进行复审。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复审工作由所在学院进行,复审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复审仍有1位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或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则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四)不予答辩的申请人必须根据评阅人意见作重大修改或重新撰写。修改或重写后的学位论文必须重新评阅,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方可参加下一年学位论文答辩。
五、如有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等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各学院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院和导师协商提出,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定。答辩委员会由各学院负责聘请。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的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专家3或5人组成,其中硕士研究生导师至少2人,校外专家一般至少1人,原聘请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占少数。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实践经验较丰富和有一定学术造诣的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专家3或5人组成,其中硕士研究生导师至少2人,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行业内专家至少1人,原聘请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占少数。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学院聘请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工作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应针对学位论文本身提问,学位申请人则应予以答辩。对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知识等也可进行提问,以检查申请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负责审核学位论文,根据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对照本细则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提出学术评语,评定学位论文,作出答辩决议。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平合理,并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保密学位论文除外)。
三、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一)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如有1名委员因故缺席,可将其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及表决意见在答辩委员会会上宣读,作为有效票计算。如有2名以上(含2名)委员缺席时,论文答辩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形成决议时,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二)答辩委员会应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三)在通过论文答辩的同时,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提出学术评语,评定论文等级,分优秀、良好、及格三等。
(四)如论文答辩未通过,则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建议在规定时间(一年,但均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下同)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答辩议程;
二、导师简要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二)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三)答辩委员会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或是否建议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等进行表决;
(四)讨论并形成答辩决议书。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决议书,公布表决结果。
第九章 学位的申请与审定
第二十五条 学位的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以下相应的学位申请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书;
二、课程成绩单;
三、硕士学位论文;
四、在读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六条 学位的审定
一、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一)学位审核的内容和要求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就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及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暂缓授予学位等作出决议。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召开会议,审议硕士学位申请,特殊情况另定。出席会议委员达不到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时,会议应改期举行。会议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学位审核结果必须于每年6月5日(12月5日)前报送研究生处。
(二)学位审核会议程序
参照校学位委员会学位审批会议程序。
二、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一)学位审批的内容和要求
校学位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或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审批硕士学位申请,特殊情况另定。出席会议委员达不到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时,会议应改期举行。会议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位的授予和撤销
一、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由研究生处发文公布,公示期为七天。对无异议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将文件抄送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异议者,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二、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规定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议。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经各级主管部门学位论文抽检或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其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为“不合格”者,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也应予复议,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作出撤销所授学位但允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并申请学位的决议。
三、授予硕士学位的生效期,以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为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2014年校学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行,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本细则从2014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委员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