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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2020-02-21 18:00  

江苏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中期考核是加强硕士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规范硕士生中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根据《江苏海洋大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江苏海洋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和《江苏海洋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中期考核的目的在于建立激励机制和选优汰劣机制,检查、督促硕士生加强自身修养,切实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条 硕士生中期考核基本条件为已完成学位论文开题、研究课题已取得一定的进展。

第四条 硕士生中期考核施行硕士生本人申请、导师审核、硕士生所在学院组织考核,研究生处备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按照全面发展的要求,对照检查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全面考核硕士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学习、论文进展及科研创新能力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治思想及道德品质表现。主要从硕士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硕士生品行是否达到硕士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课程学习情况。主要考核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课程未修满和重修情况;

(三)科研能力及学位论文进展情况。主要结合硕士生论文研究课题进展情况、学术交流、文献阅读、学术论文发表等科研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查硕士生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的研究内容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研究课题的进展情况,是否有违反学术道德情况。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六条 各有关二级学院应以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为单元组织,成立相应的学科(专业)中期考核小组,负责硕士生中期考核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应设组长1名。组员由组长提名,不少于4人。

硕士生中期考核小组成员由具有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含)以上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科(专业)考核小组设秘书1名,负责记录和整理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材料。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各学科(专业)中期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硕士生应在学位论文开题通过2个月后,提出中期考核申请。具体考核时间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安排,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周,公布考核时间与学生名单,同时报送研究生处。

第九条 参加中期考核硕士生应如实填写《江苏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并撰写个人总结,同时向导师提交成绩单、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录用函、学位论文进展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导师审核材料,对硕士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学习、论文进展及科研创新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就其是否具有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和继续培养潜力提出明确建议,填写在《江苏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相应栏中。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秘书进行硕士生课程考评成绩审核,并就开题报告完成时间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中期考核小组召开硕士生中期考核会,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采取答辩方式进行。报告人需向考核小组汇报课程学习、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研究内容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学位论文研究课题阶段成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研究计划、按期完成论文工作的可能性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小组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提问,报告人进行答辩,由考核小组给出具体意见和建议。考核小组秘书应做好中期考核会的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硕士生的汇报及所提交的材料,结合导师评语及建议,考核小组对中期考核结果做出结论性评定意见,给出考核评定等级。考核过程应有详细纪录,并由考核小组组长签字。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科(专业)中期考核意见进行审议,对考核结果做出决议,并进行1周时间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考核结果报送研究生处,并做好考核材料的保存和归档。

第十五条 硕士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所在学院组织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因在国外或境外进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无法在校按期进行中期考核的硕士生,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国外或境外按期进行中期考核,但硕士生须分别至少有2名同行或相关领域专家对其中期考核材料进行通讯评议。


第五章 考核评定与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硕士生中期考核结果评定分三个等级:A(优秀)、B(合格)、C(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硕士生中期考核等级为A(优秀)者,优先推荐参与各类研究生奖学金及综合评优评奖。

第十九条 中期考核等级A(优秀)、B(合格)的硕士生可以正常进入研究生培养的下一阶段。

第二十条 硕士生中期考核等级为C(限期改正)者,应给予考核警告的书面通知,并提出具体要求。

考核等级为C者原则上为排序末位的10%(不少于1人)。

考核等级为C(限期改正)的硕士生,需在3个月后重新提出中期考核申请,由考核小组负责按照考核程序对其复查。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培养单位硕士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并在正式实施前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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