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考试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研究生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核的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技能,检验其掌握和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及创新能力,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课程包括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研究生处和研究生所在学院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课程考试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
第四条 考试工作是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凡属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按规定进行学期考试。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成立学校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单位为研究生处、纪委、保卫处和各学院。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工作在学校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处和各学院为主进行组织和协调。其中研究生处负责全校性公共课程考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学院负责相关专业的专业及选修课程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处和各学院应保持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就研究生课程考试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并定期向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以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七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一律实行考试,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课程论文等形式,采用何种考试形式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所有考试必须有物化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将课程教学计划和考核方式向研究生公布,做到三公开:公开教学计划、公开教学内容、公开考核要求和形式。考试形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九条 命题是考试的核心工作。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应贯彻“加强基础、强化应用、突出能力”的原则。学位课程的课程考试命题应出A、B卷,两卷的试卷分量、区分度、难易度和知识覆盖面等方面应大致相当,但不得雷同。
第十条 采用课程论文形式考试时,论文应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应特别注意防止抄袭、剽窃现象。凡抄袭(包括抄袭教科书、现成资料、网上作品等)、雷同者不得评定成绩,应作零分处理。
第四章 试卷传递、印刷和保管
第十一条 试卷是检测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学习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管理是研究生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研究生处和各学院应加强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和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江苏海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试卷一般由任课教师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在指定地点进行印刷和保存,命题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送印或领取,应委托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送印或领取,不得随意请他人代办。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试卷模板从研究生处网站上下载,为统一格式。试卷应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评阅后的试卷,根据试卷类型,作为重要的教学文档由研究生处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封存保管。所有答卷应保存至学生毕业2年后方可销毁。
第五章 考务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和课程教学计划进行安排。其中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由研究生处和任课教师协商后确定,专业课程、选修课程的考试时间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计划自行确定,但必须通报研究生处。考试时间安排一经确定公布,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笔试一般为120分钟(最长不超过180分钟)。
第十八条 公共课程监考人员由研究生处选定,专业课程、选修课程的监考人员由开课学院负责指定,每个考场应安排至少2人监考。
第十九条 研究生处负责指派工作人员到考场巡视,检查考场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分,课程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试的总成绩,任课教师可以根据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随堂测验、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比例原则上为: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
第二十二条 评卷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阅试卷,认真评定总成绩,真实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课程的总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2周内完成阅卷和成绩评定工作,并通过网络系统登记成绩。如有课程在学期最后2周内结束且选课人数较多,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最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完成成绩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网上提交成绩后,一般不得更改成绩。研究生对自己的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由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如确系误判、漏判,由任课教师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院长和研究生处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进行更正,并由研究生处在网上修改原始成绩。
任课教师不得受理因研究生迟交课程小论文或作业而要求评定成绩的申请,研究生不在任课教师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作业的,一律按旷考论处,成绩按零分计入。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登记成绩后应打印输出2份纸质成绩单,签字确认后随学生答卷一起,报本学院汇总、存档(公共课程任课教师将成绩单、学生答卷报研究生处)。
第二十六条 为不影响研究生参加学年度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任课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授课程的成绩评定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专业课程、选修课程考核试卷及相关材料由各培养单位以学生为单位进行建档保存,公共课程的考核试卷由研究生处建档保存,存档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一年,以备教学质量评价分析使用。超过规定的时间后,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处理。
第七章 监考纪律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监考人员违法考试纪律者,按《江苏海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考当日,监考人员应至少提前20分钟到岗,并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每次考试开始前,主监考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副监考仔细清点核实考生人数,将实考人数记录在监考记录表上。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将研究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放在桌面显著位置,以便检查、核对。证件与本人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十二条 考试开始前,务必要求考生将除考试所用文具和规定可带资料之外的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并认真检查桌面和抽屉,不得留有任何与考试科目有关的、非规定可带的纸张和书本。若在开考后考生被发现有夹带等违纪或作弊行为,责任由学生自负;若因监考教师清场不严、检查不仔细,造成学生大面积作弊,应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看书报、交谈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监考人员必须关闭手机等其他通讯工具。
第三十四条 考试进行中,考生一般不得中途离开考场。若考生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暂离考场,应有监考人员相随,不得让考生单独离开考场。
第三十五条 若出现考生违纪情况,监考人员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终止考试、没收试卷、填写违纪记录、让考生离开考场;若出现考生作弊情况,监考人员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考试作废,没收试卷、收缴作弊材料、填写作弊记录、让学生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没收的试卷、作弊材料、考场记录一并送交研究生处。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掌握时间,以便准时交卷。为防止乱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出场。考试结束时应明确要求考生将考卷卷面朝下放在桌上,等待老师收卷,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走动。收卷时主监考应坚守讲台,维持整个考场秩序,严防交卷时出现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副监考应完成收卷、清点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情况记录表”,签名后交研究生处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处在考试期间负责检查本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校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全校通报。
第八章 考场纪律
第三十九条 考生要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而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四十条 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未经允许考生不得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十一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未经允许,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放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四十二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中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三天内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九章 考试违纪
第四十四条 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
1. 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者;
2. 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通信工具等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
3. 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4.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5. 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说话者。
第四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 考试中与别人做手势或交头接耳者;
2. 考试中窥看他人试卷内容或故意将试卷卷面向他人展示者;
3. 闭卷考试中私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及写有与本次内容有关的物品者;
4. 考试中私自传递各种纸条或试卷者;
5. 团伙作弊的一般参与者;
6. 其他明显违犯考试规定者。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1.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试卷姓名者;
3. 使用通信设备作弊者;
4. 团伙作弊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第十章 考试违纪处分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者(属于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八条 考试作弊者属于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情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属于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款之情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成绩档案。
第四十九条 考试作弊者属于四十六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使用通信设备作弊者,团伙作弊的为首和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考试严重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或因考试不及格,到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家中说情送礼,无理取闹,侮辱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人格,损害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名誉甚至威胁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人身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理。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处对考试违纪、作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后,通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责成学生本人写出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
第五十四条 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作出处分决定;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研究生处作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按照《江苏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通知到学生家长。受处分研究生在离校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